念一叨

意义的诠释

本篇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某物对某人来说有某种意义」这句话在哲学/数理逻辑上如何诠释。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类型论上的诠释,即问:「在什么样的系统里,这句话是有意义(make sense)的?并且在这系统里,怎样的现实能够被这句话所描述?」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不会试图给所有名词下一个精确的定义,相反我只是希望展示我的逻辑建构,因此一些定义式的描述足以达到这个目的。

首先要意识到,这句话是一种元语言。当这描述被作出时,作出者可以处在句中之人所在的系统的外部。譬如我说「华生对于夏洛克来说是个重要的人」,我在《夏洛克·福尔摩斯》这部书中所构建的世界的外部。

其次,如果我们将「对」的对象的类型放宽,这句子在一些非人类社会的语境下也能成立,譬如「酒精对细菌有杀伤力」「3 对 15 来说是个因数」,因而这句子实际上给出了一种泛型的构式,我们的讨论需要面向的应当是抽象的类型,或者说基于 traits 的类型。

接下来进入正题。

首先,这句子的元语言所作用的那个基底系统——或者叫宇宙、舞台——要容许个体的存在。这与我在礎引擎设计中的事物是如出一辙的:个体这概念本身在这系统内部是不存在的,唯要靠对其进行讨论的元语言来定义。以我们生活的现实宇宙来举例:没有哪条物理定律规定了“这是一个人”、“那是一块石头”,物质实体的本质只是场的激发;而在自然数集中,单个自然数只是被皮亚诺公理所断言“存在”的一个静态对象。

接下来,对其有意义的那个个体,也就是能够感受到意义的主体,它得能感受。为此,我说它需要有意识。这里的意识也是抽象概念,它不必非得指我们通常概念上的人类意识。我们给出一个定义性的描述:意识是一种个体能够在内部对外界信息建模,进而可以加以分析、作出响应的能力。这样,主体就能将被感受的作为客体的个体纳入其意识活动当中,在元语言中也就能够区分出意识活动的进行者——主体,以及在意识活动中被建模的个体——客体了。

进而我们可以给出意义的定义:意识活动对特定客体的响应模式(的一部分)。注意到由于基底系统、主体、意识活动的任意性(它们都是抽象类),这响应模式也是任意的,所以「是因数」在我们的定义下确实是一种 3 对 15 的“意义”。只不过在现实宇宙中,人类这一种群被进化论赋予了类似的意识,进而有着共通的情感,因而我们在讨论「他喜欢她」时才能够自然地理解彼此。

最后注意到,整篇讨论都是建立在人类——宇宙这一系统中的个体——语言上的。我们实质上是在用一系统内部的意识活动所创造出来的语言作为对这系统本身进行讨论的元语言!我称这种自指性为「意识的幻觉」。